近日,广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下称“责任规定”)及配套《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试行)》(下称“责任清单”),构建具有广州特色的“1+1+N”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即1个“责任规定”、1份配套“责任清单”、N个各级各部门细化责任规定或清单),以此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据介绍,该“责任规定”及“责任清单”是当前国内各城市中覆盖面最广、适用性最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文件。
其中,“责任规定”共15条,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共性责任、施行日期等内容;“责任清单”共572条,列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11大类90个责任主体在决策、执行、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各自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90个责任主体涵盖广州所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公共机构,实现“应纳尽纳”“横向到边”。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1+1+N”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各级各部门明确责任边界、促进履职尽责、确保责任落实。
根据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考核方面,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问责倒逼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依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相关规定,完善考核机制,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严格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此外,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